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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2019-12-28 21:33:28浏览:91评论:0 来源:控制柜   
核心摘要:依据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依据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其实,微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之前就已经屡见不鲜。

特别是微博,肖战、杨紫等明星,就曾以微博私信、评论为证据,获得过对网络暴力的胜诉。

只不过当时还没有大面积普及。

以后语言攻击、网络暴力、口头约定、借款等这些聊天内容在遇到纠纷时会成为关键性证据。

这也再一次印证了一句话: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老百姓常说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此可以看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说道。

没有证据,请再好的律师也没有用。民事诉讼中,什么算是证据?这是当事人普遍比较关心的问题。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浸入大多数的老百姓的衣食住行中。却也伴随而来很多新的纠纷情况,几家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也与日俱增。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也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就把电子数据也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的形式写到了法律中。最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指出,电子数据包括: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来源:综合光明日报、人民法院报、新浪微博等

责任编辑:周经韬(E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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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控制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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