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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2019-10-11 00:24:41浏览:149评论:0 来源:配电柜   
核心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进一步加快经济转型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招商引资政策,强化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对全市率先实现经济转型、结构调整、动能转换的引领作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高质量项目,推动东莞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分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特大项目。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莞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新引进重大项目(或现有企业增资)投资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次发达镇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2. 新引进特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投资产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

  2. 年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不低于1200 万元人民币/亩。

  (三)具有较好财政效益。单位建设用地年财政贡献[ ]须达到以下要求:

  1. 落户松山湖项目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亩、滨海湾新区项目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亩;

  2. 落户次发达镇项目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亩;

  3. 落户其它园区、镇(街)项目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亩(东南临深片区项目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亩,其中樟木头镇项目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亩)。

  年进出口总额达到4亿元人民币的企业,财政贡献标准可按80%执行。

  (四)具有较低的能耗排放。项目建成投产后,其产出能效(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即吨标准煤/万元)需优于我市相应行业的增量准入评价值;落户次发达镇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同时需符合有关能效政策规定和环保相关要求。

  第四条 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不包括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的项目。

  第五条 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具有较好发展前景、拥有较多国际商标、研发投入超过10%、细分行业排名前列的优质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园区、镇(街)接洽的项目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园区、镇(街)向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申报,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 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申请表、项目情况说明及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

  2. 项目投资方情况;

  3. 符合《东莞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范本)》的项目投资协议(详见附件);

  4. 园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评估意见。

  (二)合规性审查。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基本条件,并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

  (三)项目认定。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根据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形成推荐意见后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七条 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提请的项目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资料。项目认定时,投资方须向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1. 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申请表、项目情况说明及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

  2. 项目投资方情况;

  3. 符合《东莞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范本)》的项目投资协议(详见附件)。

  (二)组织评审。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估意见。

  (三)征求意见。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整理项目资料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

  (四)项目认定。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根据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形成最终意见后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八条 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项目所属园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报告;变化后经审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报请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终止其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资格。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变更名称,由项目所属园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报告,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确认并重新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继续享受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资格。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重特大项目,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加快建设。具体按照《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已认定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项目企业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或统计关系不在东莞辖区范围的;

  (三)自项目取得用地之日起,2年内未动工建设的。

  此外,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将有关虚假信息在信用东莞网等政务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对于违规违约项目,由所在园区、镇(街)进行督促纠正。如在限期内未能按要求整改的,由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会同项目所在园区、镇(街)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形成综合处理意见后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参与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招商引资特大项目,如需报请市政府“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支持的,须在认定前将相关事项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

  第十四条 2016年1月1日起进入我市的项目,可按上述标准、上述程序申报认定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本办法不包括政策实施前已纳入市重大项目但未完成用地招拍挂手续的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次发达镇,是指由《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内帮扶工作的意见》(东委发〔2016〕6号)核定的镇。次发达镇将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此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或者涉及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标准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配电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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